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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阴市刘天华二胡协会章程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3/4/26 14:29:40  发布人:金麦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中国·江阴市刘天华二胡协会。

第二条  团体性质:江阴市二胡专业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以二胡为友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团体宗旨:中国·江阴市刘天华二胡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全市专业与业余、专家与群众紧密联系起来,组织和开展二胡艺术的研讨、培训、创作、比赛、演出、宣传、普及、传承等活动,培养更多老中青少幼二胡爱好者,推动二胡艺术的发展繁荣,为“幸福江阴、和谐江阴”作出贡献。

第四条  中国·江阴市刘天华二胡协会接受江阴市文联的业务指导,接受江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江阴市刘天华二胡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江阴市益健路32号—1(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刘天华二胡艺术及各种二胡艺术的艺术研讨和评论;

(二)组织市内外专业与业余二胡爱好者联谊交流活动;

(三)组织国内外各种二胡比赛活动;

(四)开展二胡艺术的培训辅导工作;

(五)开展二胡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工作;

(六)资助江阴籍考入音乐院校从事二胡专业研究、学习的学生;

(七)其他有关艺术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我市从事二胡专业的文艺工作者和业余的二胡爱好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或是有一定二胡水平的爱好者以及热心支持二胡事业发展的有关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举行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阴市文联审查并经江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阴市文联审查并经江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江阴市文联审查并经江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乡镇分会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阴市民政局和江阴市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阴市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江阴市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江阴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阴市文联和江阴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江阴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江阴市刘天华二胡协会

                            201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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